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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项目环境违法,性质恶劣,企业、个人被“一案双罚”!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作者:pmo2e3a08 | 发布时间: 2021-03-04 | 370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年2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首次对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某印花厂处罚20万元,同时对项目负责人胡某处罚5万元。

 

  在2020年“蓝天保卫战”百日冲刺行动中,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利用VOCs走航监测车对重点区域开展夜间巡查时,监测到1处点位甲苯数值超标,通过排查发现一家非法印花厂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经调查取证,该厂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且长期以“打游击”的方式逃避监管,现场污渍满地、臭味浓烈,性质非常恶劣。海珠分局现场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项目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项目负责人胡某下达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该印花厂已停产清理。

 

  建设项目负责人有义务遵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依法建设,企业违法,相关负责人同样应当担责受罚。下一步,海珠分局将持续加强依法治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强化政策法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切实压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该印花厂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取证调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