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本办法统称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本办法统称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月用水量 500 立方米以上的医疗单位;
(二)排放污水会腐蚀排水管道、影响污水处理单位正常运行的化学、生物等实验室;
(三)餐饮店、农家乐、酒店、大型食堂等月用水量 1000立方米以上餐饮企业;
(四)养殖业、屠宰和食品加工企业;
(五)垃圾处理场(站);
(六)洗车业、汽车维修业和农贸市场;
(七)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皮革加工、机械加工等企业;
(八)其他月用水量 1000 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排水户。
上述规定以外的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