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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有了标准
来源: | 作者:pmo2e3a08 | 发布时间: 2019-12-05 | 4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一直以来没有专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2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我省首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农村污水治理的实际情况和治理成本,《标准》控制项目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所减少,标准限值设置有适当放宽,但现有农村污水治理设施仍面临升级改造。

 

新出台的《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分为排入环境功能明确水体、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尾水利用三类,根据排水去向和设施处理规模进行标准分级:(1)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排放限值应适当收严,执行一级标准。(2)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适当放宽排放限值,执行二级标准,其中对于处理规模小于20m3/d的,排放限值进一步放宽,执行三级标准。(3)在水环境功能重要、水环境容量较小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各地可根据水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4)出水用于农业灌溉、渔业或其他用途时,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相比,《标准》的一级标准与GB18918的一级B标准一致,二级标准取值介于GB18918的一级B和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取值介于GB18918的二级和三级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介于GB18918的一级A和一级B标准,化学需氧量取值进一步收严。总体而言,《标准》控制项目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所减少,标准限值设置有适当放宽。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设施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设施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设施运营单位应尽快开展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标准》的污染排放控制要求。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