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广州市正在组织全面开展固定污染源申领排污许可证及排污信息登记工作,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广州市正在组织全面开展固定污染源申领排污许可证及排污信息登记工作,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其中,属于2017~2019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名录》的现有排污单位,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排污单位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邱娴)
来源:珠江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