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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排污许可证,避免无证排污处罚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作者:pmo2e3a08 | 发布时间: 2020-04-17 | 677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生态环境部下发《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无环评手续等三类企业,可承诺限期整改,并于规定限期内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并获得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在整改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以无证排污进行处罚。

 

  《通知》中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限期整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

 

  (一)“不能达标排放”类,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污单位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别要求的。

 

  (二)“手续不全”类,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但是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除外。

 

  (三)“其他”类,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等。

 

  整改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对于存在多种整改情形的,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将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以整改时间最长的情形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存在需整改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动提出整改方案,作出整改承诺,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申请材料和整改方案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排污单位完成整改后,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说明整改完成情况、达标排放情况和自行监测情况等,按程序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区分局)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