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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强化河涌夜间巡查,及时查处地铁工地偷排泥浆行为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作者:pmo2e3a08 | 发布时间: 2020-05-19 | 32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持续巩固河涌治理成效,自复工复产以来,海珠区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住建局和属地街道有针对性地联合开展夜间巡查,严防辖区在建工地偷排泥浆水污染河涌,并在近日及时发现查处一地铁施工工地向排水设施偷排泥浆水污染河涌的违法行为。

 

  5月9日晚,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琶洲街联合组织突击检查,发现磨碟沙涌北岸广铝工地对出的一个编号为“磨碟沙涌(海珠)左-H-002”的合流口正在大量排放泥浆水。联合执法组立即沿着管网顺藤摸瓜,很快锁定了泥浆水的来源,正是排放口东侧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和二十二号线琶洲西站工地。

 

  经查,该工地不正常运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利用夜色掩护,通过自设管道将泥浆水排入合流管网,流入河涌,严重污染河涌水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现场向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放行为,区水务局对其向排水设施倾倒泥浆水行为立案处罚。该工地已于当晚封堵了排放口。

 

  按照规定,工地要设置符合标准的沉淀池,含泥废水应充分沉淀、过滤,通过水质监测井检测合格后方可排入管网。此前,区住建、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和街道已多次组织各施工单位召开会议,督促各施工单位规范排水行为。但不正常运行维护污水治理设施、偷排废水行为仍时有发生。下一步,区生态环境、水务、城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违法排放含泥浆水行为顶格处罚,坚决守卫全区河涌治理成果。

 

  法条链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法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四项规定,向水域倾倒或排放粪便、余泥、未进行沉淀处理的泥浆水的,处以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工地往外排水的排放管

往合流管网排放污水的自设污水排放管

往合流管网排放黄泥水

合流管往磨碟沙涌的排放口

往河涌排放的泥浆水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区分局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