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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台办法规定每个排水户污水排放口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来源:珠江环境报 | 作者:pmo2e3a08 | 发布时间: 2020-05-27 | 35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报讯  《东莞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日前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每个排水户污水排放口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排水户不得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此外,重点排水户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

  根据《管理办法》,排水户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管理办法》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此外,排水户产生的工业废水或生产性废水,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排入地表水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表水质量标准)的,可不排入城镇污水管网,但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且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或入海排污口位置备案手续;因所处区域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或客观地理因素不能直接排入地表水的,可申请领取排水许可,并按照排水许可要求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有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

  重点排水户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东莞的排水许可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排放的污水对城镇污水管网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水户(即重点排水户),应当实行排水许可重点管理;排放的污水对城镇污水管网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水户(即一般排水户),实行排水许可一般管理,并简化排水水质检测内容和排水许可审批后监管等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排水户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联网。

  在污水排水口及检测井设置和规定方面,每个排水户污水排放口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污水排放口,须报经污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重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前,必须设置专用检测井,并按规定设置标识标志牌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须符合相关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应按不同分类分别进行核定,并载入排水许可证管理范围。

  其中,生活污水的入管标准为: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规定的水质标准;工业废水的入管标准为:其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工业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的工业废水与生活区的生活污水接驳入城镇污水管网前的混合口水质全因子,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规定的水质标准。(范德全)

 来源:珠江环境报